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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由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负责执行的《2007年招收海外学生的教育与培训机构及注册审批机构的国际行业规范》,简称《2007国家规范》(英文简称:National Code 2007)开始实施。新的2007《国家规范》为留澳国际学生提供了更多保障。在众多条款中,有几条是最引大家注目的:如标准5是关于18岁以下留学生的,标准7是关于转学条例的,标准8是关于投诉及上诉的,标准9到11是关于留学生的出勤率和课程进度的,等等。有这方面问题或疑问的同学请上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英文简称DEST )的网站仔细查阅,或直接联系出国梦的留学顾问咨询。
下面我们将重点为大家介绍一下《2007国家规范》条款中与学生签证相关的部分,因为《2007国家规范》的颁布,也使澳大利亚移民条例中的签证条款做出了相应调整。
移民条例中学生签证的相关变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18岁以下学生的社会福利安排
根据最新《2007国家规范》和《移民条例》所规定的调整内容,澳大利亚教育机构需为18岁以下的学生确定经校方批准的福利安排期限。最短福利安排期限为学生的录取确认书(CoE)上载明的学习时间再加7天。
“住宿和福利安排确认信”(CAAW)须注明该福利安排期限,教育机构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份已签署的CAAW信函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学生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将其一同提交。
经修正的学生签证8532条款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由校方批准福利安排的学生不得在福利安排期限开始前进入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本土递交签证申请的学生,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福利安排的证明。
2.学生转学
从2007年7月1日起,教育机构将负责学生在主课开始后六个月内转学要求的评定。在此情况下,学生签证8026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学生签证持有人如需在主课开始后的6个月后转学,无需再提交转学申请。然而,对于想在任何时间跨教育类别转学的学生而言,仍需提交新的学生签证申请。
3.课程进度及出勤要求
从2007年7月1日起,教育机构将负责监控学生的出勤情况以及学生的课程进度,高等教育机构和经DEST和DIAC批准的、某些已实施《课程进度政策》的职业教育院校除外。如果教育机构确认某学生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出勤率或课程进度时,而要在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报告时,此前,必须为该学生提供内部和外部的上诉程序。
一旦某学生被举报未达到令校方满意的出勤率及课程进度时,该学生即违反了8202修正条款,除非该学生能够证明其是由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否则移民与公民事务部将有权取消该学生签证。本文由出国梦(原澳亚教育、移民中心AAEMC)供稿。如您有以上的疑问,欢迎拨打出国梦澳大利亚免费电话1800 036 360,或亲临出国梦各地办事处:墨尔本Level 2,171 La Trobe St,Melbourne;悉尼Level 3, 388 Sussex Street, Sydney。如您有任何移民留學方面的疑问,也歡迎将問題email到出国梦melbourne@do360.com.au,我们的专家将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