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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Code 2007 对学生签证条例的影响

 
 
 

    今71日,由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负责执行的《2007年招收海外学生的教育与培训机构及注册审批机构的国际行业规范》,简称《2007国家规范》(英文简称:National Code 2007开始实施。新的2007《国家规范》为留澳国际学生提供了更多保障。在众多条款中,有几条是最引大家注目的:如标准5是关于18岁以下留学生的,标准7是关于转学条例的,标准8是关于投诉及上诉的,标准911是关于留学生的出勤率和课程进度的,等等。有这方面问题或疑问的同学请上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英文简称DEST )的网站仔细查阅,或直接联系出国梦的留学顾问咨询。

下面我们将重点为大家介绍一下2007国家规范》条款中与学生签证相关的部分,因为2007国家规范》的颁布,也使澳大利移民条例中的签证条款做出了相应调整。

移民条例中学生签证的相关变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18岁以下学生的社会福利安排

根据最新《2007国家规范》和《移民条例》所规定调整内容,澳大利亚教育机构需为18岁以下的学生确定经校方批准的福利安排期限。最短福利安排期限为学生的录取确认书(CoE)上载明的学习时间再加7天。

    “住宿和福利安排确认信CAAW须注明该福利安排期限,教育机构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份已签署的CAAW信函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学生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将其一同提交。

    经修正的学生签证8532条款规定,自200771开始,由校方批准福利安排的学生不得在福利安排期限开始前进入澳大利

在澳大利亚本土递交签证申请的学生,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福利安排的证明。

    2.学生转学

    从200771起,教育机构将负责学生在主课开始后六个月内转学要求的评定。在此情况下,学生签证8026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学生签证持有人如需在主课开始后的6个月后转学,无需再提交转学申请。然而,对于想在任何时间跨教育类别转学的学生而言,仍需提交新的学生签证申请。

   3课程进度及出勤要求

    从200771日起,教育机构将负责监控学生的出勤情况以及学生的课程进度,高等教育机构和经DESTDIAC批准的、某些已实施课程进度政策》职业教育院校除外。如果教育机构确认某学生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出勤率或课程进度时,而要在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报告时,此前,必须为该学生提供内部和外部的上诉程序。

一旦某学生被举报未达到令校方满意的出勤率及课程进度时,该学生即违反了8202修正条款,除非该学生能够证明其是由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否则移民与公民事务部将有权取消该学生签证。本文由出国梦(原澳亚教育、移民中心AAEMC)供稿。如您有以上的疑问,欢迎拨打出国梦澳大利亚免费电话1800 036 360,或亲临出国梦各地办事处:墨尔本Level 2171 La Trobe StMelbourne;悉尼Level 3, 388 Sussex Street, Sydney。如您有任何移民留學方面的疑问,也歡迎将問題email到出国梦melbourne@do360.com.au,我们的专家将为您解答。

发表时间:2007-10-18  点击: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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